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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合伙企业的个税扣缴义务人?

更新时间:2023-11-15  关注量:511  喜欢(260)

【问题】

在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投资了某其他企业,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是合伙企业还是被投资企业?

【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3)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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