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社不能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问题给陕西省税务局的复函

更新时间:1988-02-04  关注量:977  喜欢(6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集体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独立核算的集体企业。对供销社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统负盈亏,实际上是亏损企业吃盈利企业大锅饭的一种表现,不利于亏损企业扭亏增盈,这与当前对企业深化改革,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的精神不符。同时,也减少了国家应征的税款。为了维护现行税法的严肃性,对供销社的纳税单位问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开展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复核工作的通知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典当、拍卖、融资租赁等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的通知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壳聚糖类手术防粘连产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4、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资金的通知

5、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销社不能实行由联社汇总纳税问题给陕西省税务局的复函】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