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
第十九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3亩以下(含本数,下同),其他土地10亩以下,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用菜地1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3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三、征用西安市城区、郊区的菜地20亩以下,耕地3亩以上50亩以下,其他土地10亩以上100亩以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城区、郊区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土地面积超过本条二、三项,不足五项规定数额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耕地1000亩以上,其他土地2000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青苗铲除和单位、群众搬迁,按照征地审批权限一并报批。
1992年12月4日
相关阅读: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3、关于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部分地区生活费补贴问题的复函
5、关于公布《〈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与核查操作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非开放地区外国人旅行管理规定】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