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传真电报(国税明电[1994]30号)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预交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地及时传达、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实施细则》和有关的政策规定下达之前,各地依然应组织企业所得税的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纳税人全年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二、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暂以企业实现利润额为计算依据,待有关文件下达后,再据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执行33%的比例税率。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按18%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按27%的税率征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一律按33%的比例税率征收。
四、按照“分税制”后预算管理的规定,中央企业所得税和金融,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入中央金库;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入地方金库。
五、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纳税申报表,在新表未下发前,可暂用原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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