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税收缴款书省局已印好,部分地市已领取。为了适应组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建立中央国库和地方金库的情况,便于国库银行和税务部门识别税票,按征收任务分别核算,分别对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37号a>“关于税收缴款书加设机构标记的通知”精神,现将税收缴款书加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区别标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分设后,对新印的税收缴款书以字轨区别:如国家税务总局陕税分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陕国字”,陕西地方税务局辖内使用的税收缴款书为“陕地字”。
二、两个机构组建以后,新印缴款书未到达之前,对现已使用的税收缴款书可在右上角,编号上方加盖直径为1厘米的园形或方形标记予以区别,继续使用。园线内为“国”字,方线内为“地”字,用2号正楷字体刻制戳记。国家税务局系统使用带有“国”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地方税务局使用带有“地”字标记的税收缴款书。加盖戳记时统一使用红色油墨,戳记由各地自行制作。
三、汇总缴款书和收入退还书等缴退国库凭证,均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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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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