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函[1994]4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 例》第十三条 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
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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