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省局已经以陕国税发[1995]227号文件转发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根据国税明电[1995]54号通知精神,对更改执行日期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中原定从1995年10月1日起对未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印章 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的,购货方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现更改执行日期后,纳税人在1995年10月31日以前取得的未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专用印章 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仍可作为抵扣凭证。
二、原定执行日期为1995年10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有些地区接到通知较晚,按原定日期执行有一定困难,因此,现更改为从1995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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