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44号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同意中国物资储运公司1996年向所属企业“中国物资储运西安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7万元,并允许税前列支,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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