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3-06  关注量:1073  喜欢(56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4号《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达不到50万元的,无论财务核算健全与否,一律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小规模纳税征收增值税。

  二、对商业企业增值税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50万元,但达不到180万元的,原则上不要以财务核算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对确需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查后,方能办理认定手续。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印发糖料蔗主产区生产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2、云南税务抗疫税收政策热点问题问答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木本油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4、海口保税区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5、国务院发出六项规定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