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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2-27  关注量:1024  喜欢(640)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凡集体金融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经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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