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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4-20  关注量:982  喜欢(535)

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8]4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相关资料时,须同时报送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仍按市国税发[1995]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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