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国税发[1998]47号《
一、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及相关资料时,须同时报送市国税局统一印制的《企业财产损失申请审批表》。
二、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仍按市国税发[1995]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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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关于【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