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原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陕财税[1998]11号文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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