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08-04  关注量:420  喜欢(232)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界定当场处罚范围。应当场处罚的,由税务执罚人员当场向违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收取罚款,并开据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此收据在省国税局领取,并按《票证管理办法》管理。

  二、非当场处罚的处理。凡纳税人以现金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罚款收据缴纳。纳税人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收罚款的,应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

  三、税收罚款的缴库,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以上,请一并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规范消毒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调整部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税规定)

4、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正)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罚款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