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分局集体企业管理分处:
你处《关于申报1998年度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收悉,经审核97年度管理费收支决算和98年度计提预算等资料,符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细则及陕地税发(96)203号文件规定,同意按98年度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向辖区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具体提取办法为:商业按销售(营业)收入的0.5%以内计提上交;其他行为均按销售(营业)收入的1%以内计提上交。所提取的管理费应主要用于行政管理费开支和上交上级管理费,所提上交管理费用总额应控制在110万元以内。所属各单位按规定比例计提上交的管理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2、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4、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煤炭、有色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西安铁路分局集体企业管理分处向所属企业提取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