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8-12-18  关注量:1045  喜欢(156)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8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8]631号)规定,由你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中国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西安公司,1998年度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的标准为15万元。在规定标准内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超过规定标准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2、关于南水北调工程总体规划的批复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4、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问题产品的紧急通知

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在建整合技改煤矿安全专项监察的紧急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物资再生利用西北公司向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上交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其他税收法规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全站搜索

请输入您需要查询的关键词

全站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