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各分局、各县国税局:
现将《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陕西省机动车后雾灯定额普通发票”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使用“陕西省机动车后雾灯定额普通发票”的通告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价工发(1998)90号文件精神,对机动车后雾灯的销售价格作了调整,同时废止原陕价工函发(1998)28号《关于机动车辆后雾灯试销零售价格的复函》。为此“陕西省机动车后雾灯定额普通发票”已不适用。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漏洞,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一日停止使用“陕西省机动车后雾灯定额普通发票”。
所有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告规定,一律停止使用“陕西省机动车后雾灯定额普通发票”。并将尚未使用的发票造册登记,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清理销毁。
如有违者,一经查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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