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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1998-12-28  关注量:977  喜欢(588)

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安地国税发[1998]254号《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的紧急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应按《通知》的规定计算确定增值税偷税数额。

  二、《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采取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的,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并且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所规定的具体计算销项税额的办法。

  1、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并计算已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其销项税额的核定。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帐外经营已销货物合法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提供的帐外经营已销货物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应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其已销货物的销售额,并计算已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检查)中核实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违法事实,应按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和处罚。

  四、《通知》的执行日期应按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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