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陕西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更新时间:1998-12-28  关注量:983  喜欢(631)

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安地国税发[1998]254号《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的紧急请示》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6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由于现行增值税制采取购进扣税法计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应按《通知》的规定计算确定增值税偷税数额。

  二、《通知》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是指纳税人采取帐外经营手段偷税的,即购销活动均不入帐,并且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或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所规定的具体计算销项税额的办法。

  1、销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纳税人帐外经营部分已销货物的成本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销售额并计算已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2、进项税额难以核实其销项税额的核定。是指纳税人提供的帐外经营已销货物合法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即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按纳税人提供的帐外经营已销货物销售额计算的销项税额,应以帐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公式核定其已销货物的销售额,并计算已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三、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稽查(检查)中核实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违法事实,应按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理和处罚。

  四、《通知》的执行日期应按发文之日起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备案目录》公告

2、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

3、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蕉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5、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安康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帐外经营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