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减按15%税率执行问题。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第一年逐级上报省局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企业申请所报资料应按省局陕地税发[2002]2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报送。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企业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免二减三".三、对各地、市已按陕地税发[2002]2号文件批准减、免税企业,应报省局重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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