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安蓝溪科技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提取2001年度管理费的请示》(市地税字[2002]118号)收悉。经研究并审核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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