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咸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关于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二公财发[2002]38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24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相应核减下一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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