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在月销售额规定的幅度内由各市区自行确定,报省局备案。我省以前印发的相关办法与此不相符的,以此文件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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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油气管网行业》的通知
2、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财政部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防震减灾法》加强城乡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