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申请、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不予颁证的第一批应停产整顿煤矿名单(共584处)予以公布,并就做好停产整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县、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监督煤矿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各设区市政府要向重点产煤县派驻安全督导组,各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向停产整顿的煤矿派驻安全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二、停产整顿煤矿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和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紧急通知》(陕政发明电[2005]4号)的规定,依法暂扣该584处煤矿的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
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于每月20日前将所辖区域内停产整顿矿井整改进展情况报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由陕西煤监局汇总后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省政府。
四、停产整顿矿井整改结束后,按照隶属关系,尽快由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证条件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煤矿重新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此次煤矿停产整顿最后期限为2005年12月31日。对超过期限仍不能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煤矿,按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附件:全省第一批停产整顿煤矿名单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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