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检查重点、检查范围、检查时限、检查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二、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要按照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检查实施方案。在检查中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重大或疑难案件请及时与我局沟通、反馈,必要时我局将派员进行联合检查。在重点检查期间,我局将组织工作组,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按时做好药品和医疗服务专项检查总结工作。请各地于2006年1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和检查情况统计表报送我局(物价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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