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金融业发票使用行为,强化企业财务监督和税收征管,维护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拟将全省金融行业使用的票据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畴,在金融行业启用“陕西省金融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适用对象及范围
我省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和非金融机构,凡从事金融业务及中间业务向客户收取各项费用或向委托收款方收取手续费、佣金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陕西省金融业专用发票”。利息收入凭证暂不作统一规范和要求。
二、发票的式样
“陕西省金融业专用发票”为手工填写式发票,规格大小为190×105mm,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银行记帐联,印色为绿色。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第一联背涂浅蓝色,第二联背涂浅绿色,发票联上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发票式样附后)。
三、发票的印制、领购和使用管理
为了提高发票印制质量,降低印制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金融业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未设征收处的榆林、安康、商洛、杨凌地税局于每年10月底前向省局上报金融业发票次年的印制计划。省局根据上报的印制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统一印制金融业发票,并负责向下调拨。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榆林、安康、商洛、杨凌地税局负责金融业发票的领购、内部调拨和监督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及驻各地征收处负责发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金融业发票启用前的宣传工作,严格发票管理,按规定做好发票供应。从事金融业务的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并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
四、发票启用时间
“陕西省金融业专用发票”从2006年10月1日起启用,原企业申请印制或领购的发票可延用至今年底。
附件: “陕西省金融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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