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
近日,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报来《关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申请》(陕广网〔2006〕158号)。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规定,我局下发了《关于免征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陕地税函〔2006〕186号),已同意按照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有关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现对该公司报来的2004年、200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经审核研究后,同意免征陕西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3228590.61元,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6792060.19元。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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