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报送〈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请示》(陕财办企[2007]218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厅上报的《请示》,并对你厅随《请示》上报的《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在《实施细则》第三条中增加“跨省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删去《实施细则》的第五条。
二、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修改为“我省委托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库区基金的征缴工作”。
三、其他文字修改详见本文所附《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
请你厅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征收使用工作。
特此批复。
附件:陕西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批复稿)(略)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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