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
为全面掌握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代理记账机构服务于小微企业,促进代理记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现将我省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查范围 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普查时点 2012年12月31日
三、普查方式 (一)各代理记账机构应登陆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填报数据。进入系统有两种方式(建议使用IE浏览器):一是通过财政部网站()“服务大厅”栏目,“在线申报”子栏目进入系统;二是登陆网址()进入系统。进入系统后,应按有关要求填报《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见附件2)。 (二)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填报数据,各市区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填报数据(见附件3),各级财政部门对填报数据认真审核无误后在普查系统里逐级上报。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是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业执业的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动员,按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努力做到全覆盖、无遗漏,通知到所管辖的每一户代理记账机构。要加强督导检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度,对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信息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二)全面总结、及时上报。
1、系统报送。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经审核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通过“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上报省财政厅。
2、总结分析。各市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总结本地区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报送省财政厅。
3、报送时间。各市县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6月5日前完成电子数据上报工作;于2013年6月15日前完成分析报告上报工作。
4、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普查为契机,建立健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据库,逐步实现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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