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咸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设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的登记注册申请,严格审核把关。对规定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一律不予登记。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中“历史建筑”、“公园”、“私人会所”的界定,对本辖区内属于清理整治范围的私人会所进行排查,摸清底数,为清理整治工作奠定基础。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立足工商职能,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清理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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