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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7-09  关注量:1057  喜欢(797)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水利(水务)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精神,2015年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降低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我们及时转发了相关文件,并按降低后的标准执行。同期,国家机构改革全面调整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相应职责。

为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明确的征收标准、范围和流程,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国家机构改革调整后,正文中所涉及的物价部门、地税部门的职能,分别由同级相应的发改部门和税务部门承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改委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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