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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污水处理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8-11  关注量:170  喜欢(30)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发改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 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 号)、《陕西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 46号)有关精神,为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水平,促进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继续按照《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46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的征收范围和流程,做好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国家机构改革后,价格监督检查职能已从发展改革部门划转至市场监管部门,正文中所涉及的物价部门职能按照机构改革相关规定,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待中央调整明确污水处理费征管环节政策后,我们将对《办法》进行修订。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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