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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更新时间:2026-09-12  关注量:373  喜欢(260)

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性税收优惠。

(1)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3.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1)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税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按以下规定执行: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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