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行署、县财政局、税务局、工商银行中心支行、县支行:
关于我省银行系统如何缴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省税务局曾先后以(85)云税一字第30号、(85)云税一字第46号和(85)云税二字第19号通知,省财政厅以(85)云财预字第32号文件作过规定,由于前后规定解释不一,工商银行系统应交的营业税和城建税未能及时入库。现经共同研究,对上述两税如何缴纳问题,明确如下:
一、银行营业税仍按省税务局[1985]云税一字第46号通知规定缴纳。即从1985年1月1日起,列为省级预算收入,统一由省分行汇总在昆明市集中缴纳,由昆明市税务局征收解交金库。其他各地、州、市、县税务局不再另行征收,已征营业税款应办理退库。
各县支行接文后,逐月将应缴纳的营业税上划至地、州、市中心(市)支行,中心支行汇总上划省分行,由分行汇总缴纳。
二、银行应缴的城建税仍按省税局[1985]云税二字第19号通知规定缴纳。即由取得业务收入的核算单位(行、处)。按所在地的适用税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建税,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各地税务机关和工商银行接此通知后,须即按此通知规定认真清理,迅速将应缴税款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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