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税务局,大理、个旧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0)1162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税务局、国家金库云南省分库,联发云教计字(90)第123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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