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由中国民航总局在1994年度内,按适用税率集中统一在北京缴库。
二、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民航实业开发总公司云南分公司,从1994年1月1日起,按适用税率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中国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集体企业,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
四、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994]84号文规定,对原来经批准享受优惠政策的民航直属企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可延续执行原有优惠政策。其减免所得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五、对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将减免税款用于发展我省民航事业,不得挪为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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