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税务局,云南省电力工业局,云南省地方电力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8号《
各供(售)电企业代征的三峡基金按规定计交增值税后部分,仍按月汇交云南省电力工业局统一清算、集中解缴中央金库。
本年代征三峡基金接文前已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由各缴款单位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退库。
相关阅读:
1、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一批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考核验收相关工作的通知
2、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3、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