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税函发[1994]235号通知精神,对我省各烟厂生产、销售的除红塔山、玉溪、阿诗玛、红梅(黄、白)、云烟、石林七个牌号以外的卷烟,从1994年7月1日起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消费税。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相关阅读:
2、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撤销“云南省农业特产税八宝查验征收点”的通知
4、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5、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6年第26号公告 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