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诉讼工作质量,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请示答复制度》、《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卷宗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呈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解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情况,交流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提高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是指地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地方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撤销、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和情况复杂、争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复议案件,地方税务机关参与诉讼的案件,复议机关和被告地方税务机关要逐案报送案例分析。
第四条复议和诉讼案例分析,于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判决书或裁定书生效二十日内,同时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省局。
第五条复议机关上报的地方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分析,应附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案报告、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答辩书复印件。
被告地方税务机关上报的地方税务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应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行政诉状、行政答辩状、代理词。经过复议程序的,还应附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案报告、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答辩书复印件。
第六条受理的复议案件逾期没有作出复议决定的,该复议机关必须在逾期后五日内,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逾期原因。
第七条地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情况统计表、案件分析报告,每半年上报一次(县、市局报送地、州、市局的时间由各地、州、市局确定),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报送省局的时间为1月15日、7月15日前。
第八条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复议机构每半年要写一份案件综合分析报告,案件分析重点要说明引起复议和诉讼的原因,撤销、变更和败诉的原因,同时要说明地税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及改进措施。于年度终了三十日内向省局报送工作总结。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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