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送车费”如何征税的请示》(西国税流字[1995]第60号)收悉。经研究,对汽车销售部门销售汽车向购货方收取的“接车费”或“送车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收入中一并征收增值税,并应按规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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