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税政策

当前位置:首页>财税资讯>财税政策>通知公告>云南财税政策
全部 财税政策 财税知识 常见问题 样本范本 新闻资讯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5-12-20  关注量:889  喜欢(16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州反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号文件时已明确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营业税实行就地征收,但部分单位要求集中缴纳,致使应纳税款难以及时入库。为此,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各项收费缴纳营业税的地点问题重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经核准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一律由收费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拒不纳税的,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联合举办第六届全国税收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的通知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2年全省所得税工作要点》的通知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征收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营业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发表评论:

评论记录:

未查询到任何数据!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咨询专员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服务专员

在线咨询

免费通话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

微信扫一扫

微信联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