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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4-03  关注量:231  喜欢(63)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在1994年省局下发了云税所字[1994]14号,同意少数省属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集中汇总,并在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这个办法到1995年底已经执行到期,目前鉴于尚有部分省属行业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就地纳税仍有较大困难,经研究,对以下省属国有企业在1996年至1997年二年内继续实行行业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企业名单附后)。具体规定如下:

  一、凡经批准集中纳税的汇缴成员企业(分支机构),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必须按税法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即:无论盈利或亏损,汇缴成员企业均要向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税法及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盖章认可。汇缴成员企业将经营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的申报表上报汇缴企业(集团总公司或主管部门),以便汇总纳税。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盖章的,一律无效。

  二、汇缴企业进行集中汇总纳税时,汇缴成员企业之间不得盈亏相抵。汇缴成员企业如当年亏损,下一年盈利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则允许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亏损后再纳税。

  三、集中汇缴企业所得税仍实行按年汇算清缴,按季(月)预缴的办法,并缴入省级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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