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一、云南省电力公司直属发电厂、供电局(见附件一)仍按国税发(1994)211号文件规定,以云南省电力公司为纳税人统一汇总在昆明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云南省电力公司下属云南省电力设计院等4户企业(见附件二)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三、云南省电力公司下属的云南电力线材厂等12户企业(见附件三)由当地国税局按企业所得税条 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 件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经核实如不具备所得税纳税人条 件的,经县(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并入省电办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云南省电力公司及其上述各类企业单位再创办的国有企业,由当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规定税款由国税局负责征收,按投资比例或分红比例分别缴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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