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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更新时间:1996-06-11  关注量:237  喜欢(2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1996]4号文件贯彻落实到位,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地税系统征管力量不足与工作任务繁重的矛盾十分突出。为了缓解这一矛盾,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工作的实际,提出以下措施,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积极推行“三自纳税”制度。凡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纳税人,都必须实行由纳税人自行申报、自行计算税款并填开缴款书、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的“三自纳税”制度。实行“三自纳税”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倡导的征管改革原则;有利于缓解地税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从而将部分税干充实到稽查分局,加大稽查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实行“纳税人预储存款、银行代征税款”的办的办法。即由个体工商户在地税机关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提前储入不少于当期税款的纳税准备金,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由银行根据地税机关的通知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款划转入库。地方税务机关在签定委托协议时必须明确,被委托银行不得占压税款。这种做法不仅可以缓解地税机关人力不足的矛盾,而且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缴纳税款。

  三、适当调整征期。为缓解目前月初征期排队拥挤问题,在征收单位管区内,可按行业或划片分别核定纳税期限。对税额较小,特别是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而随征地方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可视情况确定为按季或半年缴纳,具体期限由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四、积极推进征管手段现代化,有条 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运用微机。

  五、将过去用现金缴纳税款“一税一票”的做法改为采用通用完税证,实行“一票多税”,分别核算。

  六、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把干部业务培训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要做出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现有干部进行业务培训,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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