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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06-13  关注量:576  喜欢(85)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国税发[1996]6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一、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规定,加强对所管税种的征收管理。对从事海运、空运的外国企业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1. 65%计征。对体育文艺演出团体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团体或个人在我国从事文艺及体育演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06号)的规定进行征管。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应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对查出的漏管户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对方,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管、漏征现象。

  二、表格的印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情况交换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二份,一份送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一份由各地国税局涉外税务分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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