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在执行中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从1996年10月1日起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赞一下!
相关阅读:
1、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的通知
2、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3、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部直属的各商会、协会、学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5、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
搜索平台: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搜索栏目: 增值税 地方税收法规 法规库
售前咨询专员
售后服务专员
24小时免费咨询
请输入您的联系电话,座机请加区号
免费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