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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所得税监控管理的通知

更新时间:1996-12-13  关注量:615  喜欢(220)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重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增减变化情况的监控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标准:在我省企业所得税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它有收入的单位或组织适用本办法。

  1、从1996年起,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列入省级重点监控企业,实行所得税监控管理。

  2、列入地、州、市、县级重点监控企业的标准,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监控要求

  1、对列入监控对象的企业,应分门别类建立较细的基础档案资料,档案资料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季度会计报表;月报、财务快报及纳税申报表和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编制报送的资料。

  2、建立专人负责制。列入监控对象的企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分析报送及企业的联系,应由主管企业所得税的主要负责人专门负责管理。

  3、资料报表的报送。对纳入监控的重点企业,单独填制《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季度(年度)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同时对省级重点企业的有关经济指标增减变化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年度终了后90日内上报省地税局二处。

  三、加强与监控对象的联系对选择为重点监控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应经常深入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要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使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断稳定增长。

  四、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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