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云南省管理局:
你局《关于实行内部核算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民航滇局[199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函复如下:
一、对你局内部机场(航站)、航空公司、航管中心等部门相互提供航空地面服务,因实行内部核算而进行非现金结算,对这部分虚增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你局内部门为其他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收入应照章 征收营业税,并要求在帐务上与内部各部门相互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收入分开核算,否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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