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范围调整后,为了便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涉外企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地方税务局使用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式样的通知》(国税函[1996]319号)规定,现将下发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发范围
1、地方涉外税务分局从事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2、地方税务所(分局)专职从事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
3、地方税务稽查分局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范围按附表逐项认真填写,每人附近照免冠(光面)半寸像片一张,于1997年4月30日前报省局政策法规处。领取时间另行电话通知。
领取时将原发《税务检查证》交回,未交者不予发放。
二、检查范围涉外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分局)从事涉外税收征管的行政执法人员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检查范围为:“涉外税收”;税务稽查分局从事稽查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检查范围为:“主管税收、涉外税收”。未载明检查范围的《税务检查证》,不得用于涉外税收的检查。
三、使用管理中、英文版本《税务检查证》的使用管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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