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农金改办[1997]45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章 建制,建立财务审批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各项开支要严格按规定列支。
二、信用社上缴的管理费暂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各级管理部门分配民的比例有两部分:一是按营业收入的2.5%提取部分,按县联社、地级农金改办和省级农金改办以7:2:1的比例分配,作为一般管理费使用;二是按营业收入增提0.5%的部分,分别按县联社、地级农金改办和省级农金改办4:3:3的比例分配作为专用管理费使用。
三、管理费上缴的时间:信用社应在次年的1月5日前将提取的管理费全部上划县(市)联社,县(市)联社在1月20日前将应上缴的管理费上划地级农金改办,地级农金改办应缴的管理费在2月15日前上缴。
四、在提取上缴的管理费中,一般管理费可以转为专用管理费使用,但专用管理费不得转为一般管理费使用,管理费结余可以结转下年使用。
五、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购置必需的固定资产,其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报省农金改办同意,并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可购置。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切实加强对管理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及开支的管理费,年终决算后应将使用情况及报表资料送同级国税机关审核。凡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的,各级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给予处理。
相关阅读:
1、关于同意收取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的通知
3、对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的进口核苷酸类食品添加剂反倾销案终裁公告
以上就是关于【云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介绍,更多信息解读,请直接联系云南财税管理游侠,电话:15808795836(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