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交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道路运输市场体系,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提高培训质量和驾驶员整体素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建立健康、有序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4号令、云政发[1995]90号、云政发[1996]42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云南省交通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经营单位纳入统一管理的规定》,现将潦理整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1997年7月1日起,由省、地两级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的经营单位进行清理。
二、清理范围全省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单位。
三、清理内容
l、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95年第24号令、云政发[1995]90号、云政发[1996]42号文件的基本情况。
2、1995年10月1日以来各培训单位执行驾培行业许可证制度,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情况。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类收费情况。
4、各培训单位申领《云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及纳税情况。
5、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地经营中的违法、违章 情况。
四、清理结束后,对符合国家规定取得合法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的单位,由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进行公告。
五、清理中对无《培训许可证》和未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培训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税务管理机关、交通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章 规定予以取缔,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违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管理,使之走上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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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9年度社会福利企业年度检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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