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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1997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更新时间:1997-12-12  关注量:951  喜欢(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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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关财税政策的规定

  1、关于管理费的提取农村信用社提取和上缴的管理费,1997年度仍然按云南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农金改办[1997]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管理费按营业收入3%提取,各级管理部门分配的比例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营业收入2.5%提取部分,分别按县联社、地级信合管理部门和省级信合管理部门(包括总办)按7:2:1的比例分配,作为一般管理费使用;二是按营业收入0.5%提取部分,分别按县联社,地级信合管理部门和省级信合管理部门4:3:3的比例分配,作为专用管理费使用。

  各级农金改办提取的管理费,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340号)文件精神,全部由农金改办管理和使用。

  2、关于应收应付利息的核算信用社仍按《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利息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具体核算要求,计算应收利息和应付利息。应付利息要分档次按规定比例计提。

  信用社对超过约定期限未收回的放款(含展期)计算应收利息列入表外科目核算,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计入当期损益。

  3、关于享受所得税照顾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38号)、(财税[1997]38号)文件的规定,1997年度农村信用社继续享受所得税两档低税率的照顾;国务院确定我省73个贫困县的信用社今年继续免征所得税。各地信用社要按规定及时地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请予减免。

  4、关于纳税调整问题纳税调整关系到信用社的直接利益,所以,各地农金科和县联社必须把纳税调整工作在决算前抓好抓落实。按税局规定不论盈亏的信用社均要填写纳税申报表,通过纳税调整,切实解决信用社虚盈实亏的纳税问题。

  5、关于减免税的财务处理问题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各地信用社对减免税财务处理不列入利润分配,全部转入信用社资本公积,作为信贷资金支持农村经济建设。

  6、关于呆帐准备金的问题今年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1%差额提取。为加大对信用社信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对年底不良贷款达到贷款总额的25%的信用社,则恢复按1.5%的比例差额提取。凡是信用社历年结转的呆帐准备金余额已达到年初放款余额1. 5%的,则不再提取呆帐准备金。呆帐核销按照省国税局、省农金改办联合发文(云国税发[1997]8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逐级上报,分级审批。

  7、关于股金保息分红为了配合按合作制原则规范信用社工作的开展,并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对信用社股金保息分红采取新老划段的政策,对1996年底前的股金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并实行专门管理,对1997年1月1日后的股金不再实行保息分红的政策。

  8、关于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信用社的危房改造费用应首先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自有资金承受有困难的,可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列入固定资产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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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

4、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5、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办理税务登记换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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